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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在排放控制领域面临更低的含硫燃料标准

发布时间:2015-01-20 来源:鑫裕盛 打印 作者:鑫裕盛 字号:

      船舶贸易在指定排放地区,将从2015年1月1日起必须使用在船含硫量不高于0.10%的燃料,以替代生效至2014年12月31日的1.00%的上限。

      更严格的标准在防止船舶污染国际公约附则VI(防止船舶污染大气规定)生效,特别是在第14条规定下,涵盖了船舶的硫氧化物和悬浮颗粒的排放。这些要求在2008年10月被一致同意,在2010年7月生效。

      在MARPOL附则VI下对硫氧化物已确定的排放控制地区是:波罗的海地区;北海地区;北美地区(涵盖美国和加拿大以外的指定沿海地区);和美国加勒比海地区(环波多黎各和美属维京群岛)。

      在排放控制区域以外,目前对含硫燃料油的上限3.50%,从2020年1月1日起开始降到0.50% m/m。2020年的日期是受审查,将要在2018年完成,以实现要求燃料油的有效性。取决于审查的结果,这个日期可能被推迟到2025年1月1日。

      船舶可能受到硫氧化物的要求是通过使用天然气作为燃料或者一项通过的等价办法,例如,废气清洁装置或者“洗涤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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