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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新规,这类船舶也要垃圾分类!

发布时间:2020-08-21 来源: 打印 作者: 字号:

船舶垃圾如何处理?

8月21日,交通运输部发布《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其中明确,船舶垃圾也要实行分类收集和储存,并建议满足厨余垃圾、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4类分类方式。


  记者了解到,该《办法》共包含七个章节,旨在防治内河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涉及“生活污水污染防治”“船舶垃圾污染防治”“机器处所油污水污染防治”“洗舱水污染防治”等内容。

  在船舶垃圾污染防治方面,《办法》明确产生垃圾的船舶应当设置防止垃圾污染水域的收集储存或者预处理设施设备,将全部垃圾送交接收设施,并满足下列要求:

  (一)船舶应当配备数量和容积满足垃圾分类收集和储存要求的收集装置;

  (二)垃圾收集装置应当便于收集点、集中储存点及接收设施之间的搬运、交付操作;

  (三)垃圾收集装置应当配备有盖,具有防渗漏、防倾倒和外溢功能,标识颜色醒目的分类图示;

  (四)船长12米及以上的船舶应当设置垃圾告示牌,其他船舶应当张贴内容等效的告示;

  (五)船舶可根据垃圾产生量和航程情况设置垃圾压制装置或者厨余垃圾微生物处理装置,减少送岸处置垃圾量。

  船舶垃圾如何收集?《办法》指出,船舶垃圾也要实行分类收集和储存,并建议满足下列分类要求:

  (一)厨余垃圾;

  (二)可回收垃圾,如塑料、金属、废纸等;

  (三)有害垃圾,如含油垃圾、废电池、灯管等;

  (四)其他垃圾,如烟头、一次性餐具等。

  此外,《办法》还规定,客运船舶产生的剩油、剩菜、汤水等餐饮污水按厨余垃圾管理,船舶应当将其收集后送交接收设施。

  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其他危险成分的垃圾按有害垃圾管理,船舶应当将其送交具有相应能力的接收单位,并提前向接收单位提供其所含危险物质的名称、性质和数量等信息。

  医务室垃圾按有害垃圾管理,船舶应当将其消毒后储存,并送交具有相应能力的接收单位等。

  《办法》提出,1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以及经核定许可载运15人及以上且单次航程超过2公里或者航行时间超过15分钟的船舶,应当持有《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和经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船舶垃圾记录簿》,并将有关垃圾收集处理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于《船舶垃圾记录簿》中。

  按规定无需配备《船舶垃圾记录簿》的船舶应当将有关垃圾收集处理情况如实记录于《航行日志》。《船舶垃圾记录簿》应当随时可供检查,使用完毕后在船上保留2年。

  据了解,该《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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